原告牛某某委托代理人闫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某某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以尝试和好为由,于2013年4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罗文杰审判员:李瑶人民陪审员:郝力
书记员:蔺瑞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