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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

(2012)峰民初字第3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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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牛某某委托代理人闫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某某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以尝试和好为由,于2013年4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罗文杰审判员:李瑶人民陪审员:郝力

书记员:蔺瑞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