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被告岳某,村民。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王清信审判员:刘海峰人民陪审员:宁磊
书记员:贾庭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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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被告岳某,村民。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王清信审判员:刘海峰人民陪审员:宁磊
书记员:贾庭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