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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邯县民初字第1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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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被告李某。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诉讼中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大为

书记员:崔永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