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被告李某。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诉讼中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大为
书记员:崔永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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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被告李某。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诉讼中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大为
书记员:崔永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