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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遵民初字第1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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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6日以在亲友的劝说下,愿意再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唐绍利

书记员:严晓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