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辛某,男,1959年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王某,女,195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天津市。
本院于2013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辛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以经其慎重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立艳
书记员:敖绮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