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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辛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遵民初字第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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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辛某,男,1959年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王某,女,195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天津市。

本院于2013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辛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以经其慎重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立艳

书记员:敖绮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