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许某,农民,现住遵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5月9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张志强
书记员:马立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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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许某,农民,现住遵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5月9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张志强
书记员:马立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