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某,女,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邵某某,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3年4月18日以因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判员:周丽华
书记员:孙丽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