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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遵民初字第1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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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贾某某,女,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邵某某,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3年4月18日以因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判员:周丽华

书记员:孙丽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