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被告刘某某,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郑凌霄
书记员:张新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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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被告刘某某,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郑凌霄
书记员:张新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