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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枣城民一初字第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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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被告李某。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马书峰审判员:窦新华人民陪审员:张召军

书记员:杜建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