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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裴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枣城民一初字第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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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裴某。被告何某,现河北省女子监狱三监区服刑。

原告裴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书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某、被告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有意隐瞒已婚事实,假借结婚骗取原告钱财。不仅如此被告还多次伙同他人借婚姻诈骗他人钱财,2010年4月20日被告因诈骗罪被冀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冀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以诈骗罪判处9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现被告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综上所述,被告隐瞒婚史,骗取原告财物,且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故此原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口头答辩如下:我们办理了在民政部门的正式的结婚手续,我们也举行了结婚仪式,我们同居了两个月,这期间我还做过一次人工流产,我们的感情一直很好。根据原告的起诉及被告的答辩,征得原、被告的同意,确定本案争执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婚姻是否有效。针对争执焦点,被告辩称,原、被告于2009年1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我们两个见面后觉得非常投缘,虽然被告有不得已的苦衷,但我认为原告老实可靠,可以托付终身,当时原告也觉得很投缘,对我海誓山盟,所以我们于××××年××月××日在枣强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9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二日举行结婚仪式,并于当日开始同居,同居期间我们夫妻感情很好。我拿他的孩子当亲生的,他拿我的孩子也当亲生的,两个孩子之间关系也很好,结婚后我发现怀孕了,经原、被告商量后并经原告父母同意,我做了人工流产。做完流产后原告很体贴周到,后于2010年4月20日被告因涉嫌诈骗罪被冀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我听我的同案说,原告还一直关心我的孩子,所以我说我们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等我服刑完后回去弥补他的孩子,所以不同意离婚。对争执焦点,被告未提交证据。针对争执焦点,原告称,我们的婚姻关系无效,因为被告与我结婚以前还有两个结婚证,名字是什么我不知道,被告在没有告诉我,她和别人有结婚证的情况下与我结婚,她属于隐瞒,我请求判决我与何某的婚姻关系无效。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2011)冀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一份,在本判决书审理查明第4项:“2010年1月16日被告阴淑恩、闫艾圣为骗取钱财,在明知何某与王玉民已办理结婚证的情况下,又将何某介绍给被害人裴某,并于××××年××月××日领取结婚证。”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被告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时与王玉民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2010年4月20日被告因诈骗罪被冀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冀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以诈骗罪判处9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现被告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被告在明知自己与王玉民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的情况下仍然与原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重婚行为。被告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裴某与被告何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裴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书峰

书记员:杜建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