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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曲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曲民初字第2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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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曲某。被告:史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某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曲某负担。

审判长:王学峰审判员:王龙渊人民陪审员:花付玲

书记员:张少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