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2

王某与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曲民初字第182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某。被告霍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王敏

书记员:田晓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