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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赵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曲民初字第2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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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刘建新。被告:邵某。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长:杨鹏飞代理审判员:王仲雷人民陪审员:冀明亮

书记员:谷鸿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