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刘建新。被告:邵某。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长:杨鹏飞代理审判员:王仲雷人民陪审员:冀明亮
书记员:谷鸿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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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刘建新。被告:邵某。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长:杨鹏飞代理审判员:王仲雷人民陪审员:冀明亮
书记员:谷鸿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