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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王某与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_1

(2012)曲民初字第1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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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某。被告:晏某。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王海英

书记员:张晓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