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被告:晏某。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王海英
书记员:张晓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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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被告:晏某。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王海英
书记员:张晓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