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被告:黄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判员:杨清森
书记员:连丽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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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某。被告:黄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判员:杨清森
书记员:连丽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