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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某与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景执字第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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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9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执行人:汤某某,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

终结对本院(2012)景民一初字第82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春华审判员:韩吉田审判员:王志明

书记员:田建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