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199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景县。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
本院在执行孙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陈某某已将在其处的孙某某的个人物品(以法院勘验笔录为准)给付孙某某,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景执字第665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宪超审判员:王立军审判员:李文生
书记员:王志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