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凤军。被执行人王晓丽。
本院在执行王凤军与王晓丽离婚纠纷即本院(2011)承民初字第44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凤军向本院撤销了对被执行人王晓丽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1)承民初字第4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宝生
书记员:郝自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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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凤军。被执行人王晓丽。
本院在执行王凤军与王晓丽离婚纠纷即本院(2011)承民初字第44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凤军向本院撤销了对被执行人王晓丽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1)承民初字第4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宝生
书记员:郝自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