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住河北省安新县。被告陈某,住定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晨
书记员:陈俊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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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住河北省安新县。被告陈某,住定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晨
书记员:陈俊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