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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卢某与贾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定执字第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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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卢某,女,定州市人。被执行人贾某,男,定州市人。

本院在执行卢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卢某申请撤回本院(2011)定民初字第29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的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州市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29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亚飞

书记员:侯增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