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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某与桂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镜执字第01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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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80年8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桂某某,女,1983年12月4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7日作出的(2009)镜民一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09)镜民一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劲松执行员肖雪梅执行员尚万里

书记员:马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