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80年8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桂某某,女,1983年12月4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7日作出的(2009)镜民一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09)镜民一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劲松执行员肖雪梅执行员尚万里
书记员:马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