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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洪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镜执字第007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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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洪某,女,汉族,1975年3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1975年6月10日出生。

本院依据(2013)镜执字第0078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徐某某在建设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应后选

书记员:高云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