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洪某,女,汉族,1975年3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1975年6月10日出生。
本院依据(2013)镜执字第0078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徐某某在建设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应后选
书记员:高云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