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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徐丕峰与被执行人陈京花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2013)莱州执字第17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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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徐丕峰,男,195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陈京花,女,195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徐丕峰与被执行人陈京花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丕峰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烟民四终字第7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京花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陈京花的银行存款8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惠军

书记员:杜云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