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住北京市。被执行人张某乙,女,住定州市。
本院在执行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于2013年9月26日已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州市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2101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慧萍
书记员:党顺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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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住北京市。被执行人张某乙,女,住定州市。
本院在执行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于2013年9月26日已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州市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2101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慧萍
书记员:党顺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