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戴某某被执行人文某
本院(2013)芙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2013年9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文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文某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2013)芙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文某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80900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蒸辉
书记员:钟艳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