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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戴某某与文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芙执字第1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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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戴某某被执行人文某

本院(2013)芙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2013年9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文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文某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2013)芙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文某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80900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蒸辉

书记员:钟艳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