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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终结执行裁定书(1)

(2013)晋执字第00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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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月宗被执行人杨梦琳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履行,因本案依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3)晋执字第00279号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江深执行员黄趁锁执行员高利虎

书记员:刘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