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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乔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2)定民初字第2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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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乔某。被告杨某。

原告乔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1995年农历农历8月5日生一男孩杨某甲。由于缺乏了解,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2011年8月双方分居至今。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与原告发生过争吵,无实施过家庭暴力,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杨某甲。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导致分居,引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具有一定感情,在共同生活过程中由于生活琐事,难免发生争吵,虽双方现已分居,只要双方互相谅解,仍有和好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乔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建强审判员:平建同人民陪审员:杨静

书记员:陈少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