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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刘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定民初字第1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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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某,住定州市。被告马某,住定州市。

本院认为,原告刘昌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昌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昌理负担。

审判长:焦宏伟审判员:杨建宗人民陪审员:许建珍

书记员:赵立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