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住定州市。被告马某,住定州市。
本院认为,原告刘昌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昌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昌理负担。
审判长:焦宏伟审判员:杨建宗人民陪审员:许建珍
书记员:赵立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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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住定州市。被告马某,住定州市。
本院认为,原告刘昌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昌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昌理负担。
审判长:焦宏伟审判员:杨建宗人民陪审员:许建珍
书记员:赵立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