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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某陈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1999)定执第1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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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住定州市。被执行人陈某,男,住定州市。

本院在执行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于2014年1月3日已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州市人民法院(1999)定民初字第1005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贤

书记员:李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