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支某某,男,住定州市。被执行人李某某,女,住定州市。
本院在执行支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于2014年1月7日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州市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1713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胥耀立
书记员:吴占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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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支某某,男,住定州市。被执行人李某某,女,住定州市。
本院在执行支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于2014年1月7日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州市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1713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胥耀立
书记员:吴占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