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波与李文正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庆法执字第1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波,女,198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李文正,男,1989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的(2012)庆民初字第7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文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王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文正主动将抚养费2086元交付法院,本院依法将该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波,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庆民初字第7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洪升审判员:董瑞审判员:刘建华

书记员:郭劲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