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波,女,198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李文正,男,1989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的(2012)庆民初字第7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文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王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文正主动将抚养费2086元交付法院,本院依法将该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波,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庆民初字第7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洪升审判员:董瑞审判员:刘建华
书记员:郭劲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