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颜某某,女,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林某某,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颜某某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乐中民初字第5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子女生活费3500元、教育费65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某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乐中民初字第551号民事调解书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雷丽平
书记员:魏志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