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颜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乐中执字第103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颜某某,女,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林某某,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颜某某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乐中民初字第5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子女生活费3500元、教育费65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某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乐中民初字第551号民事调解书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雷丽平

书记员:魏志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