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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何某某与鲁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乐中执字第7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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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鲁某某,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乐中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第二项,被执行人鲁某某应向申请执行人何某某支付2013年5月至10月的子女抚养费210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已收取2013年5月至2013年11月的子女抚养费2100元。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乐中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本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余建新

书记员:张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