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晓莉,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光辉,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84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郭晓莉诉张光辉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支付2012年4月16日至2013年4月15日抚养费20000元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光辉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胡新朝审判员:秦晓东
书记员:李圣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