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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伟权诉陈书芬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新密执字第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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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书芬,女,汉族。被执行人刘伟权,男,汉族。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伟权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陈永霞审判员:秦晓东

书记员:李圣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