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会平,女,汉族。被执行人苏焕欣,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苏焕欣诉朱会平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第四项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焕欣银行存款1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陈永霞审判员:秦晓东
书记员:李圣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