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东丽,女,汉族。被执行人翟大江,男,汉族。
吴东丽诉翟大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翟大江逾期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2013年度抚养费6000元,申请执行人吴东丽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翟大江银行存款62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陈永霞审判员:秦晓东
书记员:李圣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