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银生,男,汉族。被执行人江芳,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周银生与被执行人江芳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男孩周跃江随被告周银生生活,原告江芳自2013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周跃江抚养费500元,一年支付一次,每年的6月30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至周跃江18岁至。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江芳未按期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周银生于2013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江芳支付周跃江2013年度抚养费6000元的申请。
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周银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3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江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江芳按期支付了孩子周跃江的2013年抚养费6000元,并由申请执行人周银生全额领取。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江芳承担。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商南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书(二):被执行人江芳支付周跃江2013年度抚养费6000元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厚清审判员::何显空
书记员::汪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