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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丁振霞诉刘世立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新密执字第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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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世立,男,汉族。被执行人丁振霞,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新密民一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丁振霞诉刘世立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致使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0)新密民一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陈永霞审判员:秦晓东

书记员:李圣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