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肖某。被执行人赵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波审判员:王绍强审判员:隋连海
书记员:冯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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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肖某。被执行人赵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波审判员:王绍强审判员:隋连海
书记员:冯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