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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肖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1995)栖执字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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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肖某。被执行人赵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波审判员:王绍强审判员:隋连海

书记员:冯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