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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赵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张定民执字第1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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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赵某某,女,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某,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土家族。

关于申请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张定法民一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陈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某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张定法民一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陈某在限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陈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的存款8000元至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在湖南省张家界市工商银行后溶街支行1909100529100004326执行款专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吕大勇

代理书记员:龚海登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