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女,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马占峰,定州市北城区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甲,男,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吕英涛,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与被告刘鹏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占峰、被告刘鹏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吕英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4年初,原、被告结婚。原告系再婚,带儿子刘某乙与被告共同生活。婚后,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双方发生矛盾,原、被告分居已近一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财产问题依法处理。
被告在法定期间未提交答辩状。庭审中辩称,我们的感情很好,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2007年春建砖混结构平房5间,是我继父刘树杰出资70000元,当属于我继父的财产,与我无关。刘某乙和原告在我家生活已达18之久,原告应向我支付我对其子刘某乙的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由于脾性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黄某系再婚,带与前夫所生男孩刘某乙(1992年6月2日生,现在北京打工)和被告一起生活。2011年秋被告外出打工后,原、被告再无联系,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由于脾性不和,经常发生矛盾,无法共同生活,且长达一年之久互无联系,可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准予。原告所称共同财产,因被告否认,原告不能提供证据,本院不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刘鹏英离婚。诉讼费2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木,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世彤审判员:杨亚飞人民陪审员:杨中辉
书记员:王东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