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张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定民初字第49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某,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告薛某,住定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安丽萍

书记员:陈俊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