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告薛某,住定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安丽萍
书记员:陈俊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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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告薛某,住定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安丽萍
书记员:陈俊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