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女,住定州市。被告贾某,男,住定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任建民审判员:刘世彤人民陪审员:杨忠辉
书记员:孙占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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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某,女,住定州市。被告贾某,男,住定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任建民审判员:刘世彤人民陪审员:杨忠辉
书记员:孙占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