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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北新民初字第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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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孟某某,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刘某某,女,195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址沈阳市铁**。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2月27日来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孟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

审判员:林丹

书记员:陈淑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