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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潘某某与被执行人梅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汉执字第00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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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潘某某,男,出生于1985年10月22日,回族。被执行人梅某某,女,出生于1986年9月1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黎某某,女,出生于1965年12月23日,汉族,系梅某某之母。

上列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2)汉民初字第01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潘某某于2013年4月8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梅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000元,负担执行费198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梅某某应支付潘某某人民币20000元,梅某某的婚前财产(除去已拉回的床上用品)西门子牌32L电冰箱一台、菲利普牌电动车一辆,双方同意折价7000元归潘某某所有,折抵后,梅某某支付潘某某人民币13000元;潘某某支付梅某某预交受理费150元;双方同意本院(2012)汉民初字第011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双方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汉民初字第011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198元,由被执行人梅某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延林审判员:张汉平审判员:苟汉生

书记员:保大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