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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临民初字第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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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唐某。被告刘某。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杨华

书记员:唐敏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