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被告刘某。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杨华
书记员:唐敏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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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被告刘某。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杨华
书记员:唐敏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