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被告:何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诉讼代理人:余国伟,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欧某甲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菁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婚姻初期生活还算幸福。我文化水平低,找不到好的工作,当时在广州市第二运输公司做搬运工。自从女儿出生后,被告就不愿外出工作,我唯有在晚上兼职找工以维持生活。1991年初,被告怀上了第二胎,而我当时又刚好查出患脑血栓,不能继续原来的工作,面临失业,加上我也知道生第二胎是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要处罚,把孩子生下来无疑是雪上加霜。但被告不听我们一家人的劝告,执意要把孩子生下来。自此以后我们的感情就出现了问题。多年来被告动不动就大吵大闹,还严重影响到我父母及妹妹的生活。多年的感情不和导致分居,已造成了我们夫妻感情的彻底破裂。因此我要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原一起居住在广州市宝盛大街*号*房。只是拆迁后,没有房屋居住,原告为照顾其母亲,回其母亲家居住,我自行承租房屋居住。双方没有分居。双方只是近几个月因回迁问题才吵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欧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欧某丙。原、被告原共同居住于广州市宝盛大街16号102房。该房屋拆迁期间,原告回其母亲家居住。被告自行另外承租房屋居住。近期双方因房屋回迁问题发生争吵。本案庭审中,原告提交两子女所作的证言一份。两子女在证言中写到:自有记忆以来父母的感情就一直不好,从2005年开始到现在已分开居住近八年,期间父亲曾住过两次医院,母亲知道了也没去看过,等等。此外,被告于本案庭审中表示可有条件离婚。被告提出因离婚后没有房屋居住,户籍也没有去向,每月只有1600元退休金,又需要看病,没有能力承租房屋居住,故要求原告每月支付租金400元。原告对此表示由于自已没有收入,目前也没有达到退休年龄,最多只能一次性支付5000元住房补助款给被告。为此,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本案中,原、被告分开居住已近八年,而且双方的子女也证明双方的感情一直不好。现双方因房屋回迁的问题引致矛盾爆发,原告继而提起本案诉讼,被告也表示可以有条件地离婚。从以上事实可以判断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继续维持该名存实亡的婚姻对双方均属不利。据此,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目前面临的住房困难,原告表求一次性支付5000元住房补助款给被告是可行的,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欧某甲与被告何某离婚。二、原告欧某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5000元住房补助款给被告何某。本案诉讼费1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被告各交付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叶菁
书记员:张胜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