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某,女,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从化市,现住广州市白云区。被告严某,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住广州市。
本院受理原告邹某诉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邹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刘奕红
书记员:伍珊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