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戚某,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现住址。被告叶某,女,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现住广州市越秀区。
本院受理原告戚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戚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戚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刘奕红
书记员:伍珊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