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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戚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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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戚某,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现住址。被告叶某,女,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现住广州市越秀区。

本院受理原告戚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戚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戚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刘奕红

书记员:伍珊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